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俗称「香港投资移民」,自2003年起实施,至2015年停办,又于8年后的2023年重启。此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合资格人士透过资本投资取得移居香港的机会。申请人无须在香港经营任何业务。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什么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所推出的投资移民计划,旨在让一些把资金转移至香港但不会在香港经营任何业务的投资者可以移居香港,以进一步丰富本地人才优势和吸引一些新资金落户到香港发展。投资推广署下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负责审查本计划申请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获批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入境事务处将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以及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申请资格及方法
投资者可以把资金投资于一些获许的资产类别中,无须经营任何业务。获批的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即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三年逗留期限,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三年。申请人通常在港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便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合资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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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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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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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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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华借居民
资产及投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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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出净资产审查时已年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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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而且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及认可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的前两年内拥有不少于相等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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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以支持创科行业和其他有助本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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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抵港后180日内,他们必须要在香港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人获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而该存款证须在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期间内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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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包括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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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逗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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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不多于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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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正式批准」后,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期间必须符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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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若按相同条件及准则审批,一般获准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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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永久居留权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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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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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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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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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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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机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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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指明的由香港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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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公司
存款证
由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或人民币计价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后;存款证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
由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或人民币计价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后;存款证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非住宅房地产
指的是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而投资金额以1,000万港元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