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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俗稱「香港投資移民」,自2003年起實施,至2015年停辦,又於8年後的2023年重啟。此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合資格人士透過資本投資取得移居香港的機會。申請人無須在香港經營任何業務。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什麼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所推出的投資移民計劃,旨在讓一些把資金轉移至香港但不會在香港經營任何業務的投資者可以移居香港,以進一步豐富本地人才優勢和吸引一些新資金落戶到香港發展。投資推廣署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將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入境事務處將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以及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申請資格及方法

投資者可以把資金投資於一些獲許的資產類別中,無須經營任何業務。獲批的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即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三年逗留期限,其後可在每個三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三年。申請人通常在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便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合資格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台灣華藉居民

資產及投資要求

  • 申請提出淨資產審查時已年滿18歲

  • 須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而且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及認可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的前兩年內擁有不少於相等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必須向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以支持創科行業和其他有助本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 獲批抵港後180日內,他們必須要在香港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人獲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而該存款證須在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期間內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包括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規定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逗留條件

  • 投資者獲「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不多於180日

  • 投資者獲「正式批准」後,可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24個月,期間必須符合計劃的相關規定

  • 按上述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若按相同條件及準則審批,一般獲准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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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債券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外匯基金

  •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 香港機場管理局

  • 其他指明的由香港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

  •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公司

 

存款證

由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或人民幣計價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後;存款證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

由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或人民幣計價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後;存款證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非住宅房地產

指的是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而投資金額以1,000萬港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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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為申請人申請第三個身份及遞交入境處文件 

入境處向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文件

為申請人開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帳戶

申請人在原則上批准文件發出後六個月於帳戶投資3千萬港幣或於開戶申請的投資金額

向入境處作出申報,入境處向申請人發出正式批准文件 
申請人向入境處申報周年帳戶結餘

投資期滿七年,申請人向入境處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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